2026年《极地规则》新修正案
随着两极冰盖消融,昔日人迹罕至的极地海域如今商船往来日益频繁,大批载货船舶得以通航。
正因如此,关乎航行安全与航程规划的《国际极地水域船舶航行规则》(简称《极地规则》)修正案,将于 2026 年正式生效。
在研究这些新变化之前,让我们首先了解国际海事组织极地规则是关于什么的。
什么是国际海事组织《极地规则》?
极地地区存在严寒气候、强风、冰山、地理位置偏远、搜救能力受限、海图与水文数据匮乏等多重风险,《极地规则》正是为保障船舶在极地水域的安全运营、防范污染而制定的强制性框架文件。
该规则通过修订《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公约)与《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得以落实实施。
《极地规则》分为两大核心部分:
第一部分(安全篇):针对船舶设计、建造、设备配置、操作流程及船员培训的强制性条款与指导要求。
第二部分(防污篇):关于船舶防污染的强制性条款与指导要求。
所有适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且在指定极地水域航行的船舶,均须持有《极地船舶证书》,并配备经批准的《极地水域操作手册》(PWOM)。
《极地规则》新修正案内容
《极地规则》修正案由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 107 届会议以MSC.538(107) 号决议于 2023 年 6 月通过,将于2026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
本次修正案将航程规划与航行安全的强制性要求,拓展至部分非《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适用船舶,旨在提升船舶在极地环境中的运营安全与应急准备能力。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船舶,须于2027 年 1 月 1 日前全面符合新规要求。
纳入强制性安全要求的新船型类别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以下三类船舶须遵守新规中针对航行安全与航程规划制定的专项要求(相关要求新增于规则第一部分 A 分册第 9-1 章与第 11-1 章):
渔船:总长度≥24 米的渔船。
游艇:总吨位≥300 且不参与商业运输的游艇。
小型货船:总吨位≥300 但<500 的货船。
合规说明:2026 年 1 月 1 日之后建造的新船,在极地水域运营前必须满足新规要求;
现有船舶须在 2027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首次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前完成合规整改(以先实施的检验为准)。
新增强制性航行安全要求
本次修正案新增的强制性安全要求,主要聚焦于适用于新增非《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船舶的第 9-1 章与第 11-1 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 9-1 章 航行安全
船舶须确保其导航设备与系统适用于极地地区的恶劣作业环境。
核心修订内容包括:
冰情探测:船舶在夜间航行时,须具备目视探测冰情的能力(仅在全天日照区域航行的船舶除外),且应配备两套照明设备。
冰情信息获取:强制要求船舶配备接收并显示作业区域实时冰情的设备。
定位导航:提供基准航向与定位的系统,须适用于计划航行区域的环境条件。
测深设备:2026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冰区加强型船舶,须配备两套独立的测深仪,或一套配备两个独立换能器的测深设备。
第 11-1 章 航程规划
新规强制要求船舶制定详尽、科学的极地航程规划流程,具体要求包括:
船长在规划极地水域航线时,须充分考虑水文资料与航标设施的局限性。
航程计划须纳入计划航线的冰情、冰山分布范围及类型的实时数据与统计信息。
船舶经营人须预先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充分评估作业区域有限的搜救能力。
若船舶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则须制定书面的极地水域操作流程。
制定船舶遭遇海洋哺乳动物时的应对措施,并备有海洋哺乳动物季节性洄游区域的相关资料。
掌握计划航线沿途指定保护区的详细信息。
对航运业的重要意义
2026 年《极地规则》安全修正案的出台,对于完善快速变化的极地海域海事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与《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适用船舶相比,游艇、渔船等中小型船舶的船体结构坚固性相对不足,在极地水域航行时面临更高风险。
本次修正案将强制性安全法规的适用范围拓展至这类船舶,填补了此前的监管空白。
国际海事组织旨在通过本次修订,为各类船舶制定统一的全球标准,降低航运企业的运营不确定性,推动所有船舶共同参与极地风险管理。
修正案要求船舶配备更完善的设备、制定更周密的航行计划,这不仅有助于预防极地水域船舶事故,也为极地航运可持续发展与南极环境保护原则的落实提供了有力支撑。